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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一切均如石沉大海。
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以新兴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力量,通过议会形式与王权进行长期斗争,并在哈林顿、洛克等人的法治思想鼓舞下,形成并发展了英国人受法律的统治而且只受法律的统治的法治模式,它包含着这样一种观念,即除了代议制立法机构的权力之外,所有的政府权力都应当由适当明确的法律来分配和限定(同上,第34页)。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这是英国法治模式的专有德性。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那么,各国的法治政府主要有哪些模式,其特点和趋势何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模式?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和讨论。因为法治政府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既具有国际相关性,又具有国情特殊性,法治政府的模式决定着政府的类型和功能,不同的模式不仅会导致不同的政府结构和行政价值,而且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五)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确保法律法规全面严格实施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推动各个环节依法行政工作的真正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4年5月设置了备案审查室,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3月设置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司。在已经作出裁决的3个案件中,WTO争端解决机构都裁定我国某些措施违反WTO规则。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行政问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照耀和运行。与此同时,我国不断完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目前已有2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公开制度,其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80多部。
(一)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保草案与上位法和WTO规则相一致。一、十年来我国加强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WTO既是规范市场经济运作的多边规则和法律体系,又是以带有强制性的规则和体系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011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对深化政务公开,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规定。增强立法透明度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2003年修订《国务院工作规则》,把依法行政正式确立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发展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等,提高了行政效能,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
截至2002年底,共修改了14部法律,修改、制定了37部行政法规,废止了12部行政法规,停止执行了34份国务院文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了1000多件部门规章。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将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不足。
受WTO规则约束的政府行为,包括与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商贸投资等有关的所有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实际上包含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大多数部门的大部分行政行为,同时还包括立法机关规范经济活动和行政活动的立法行为,以及司法机关审判经济纠纷和监督行政活动的司法行为。(六)加快了依法行政进程加入WTO,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总体上符合WTO协定的要求,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WTO协定要求,凡是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公开发布,并集中在官方刊物上刊登。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行政问责力度不够,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处。WTO协定对各成员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司法审查机构和程序,赋予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申请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的权利,司法审查程序应当客观公正,行政复议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向司法机关寻求最后救济的机会。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行和规范网上审批。为此,加入WTO前后,我国开展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WTO有关协定规定,行政许可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和简化,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采取公平、公正、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不能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三、在新的起点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入WTO十年后的中国,更加需要高度重视法治,更加需要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放在全局性和战略性地位来谋划与推进,更加需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
政府集中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权力部门化、利益化的问题依然存在,造成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较多,清理不彻底,特别是在投资和社会发展领域,许多审批事项还没有得到有效清理。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与此同时,我国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根本的法治保障。我国还修改了《商标法》和《专利法》,取消了不得就商标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增加了司法救济途径。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时还难以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的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着力提高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使他们真正确立对法律的尊崇、信仰和敬畏,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地方政府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规章草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集中公开的平台。加入WTO十年来,国务院分五批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183项,占原有总数的60.6%,各地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总数的一半以上。
十年来,我国积极利用WTO多边贸易体制,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二)保证了WTO协定在我国的统一实施按照WTO协定和我国加入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当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实施与管理中央和地方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措施。
要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制度建设,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二、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存在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情形加入WTO十年来,我国在WTO被诉案件共有14件,涉及法律6件、行政法规10件、规章46件、司法解释2件、规范性文件223份。
各地方在改革中还积极探索,建立了行政审批相对集中办理的政务中心或政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这就要求对我国有关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与WTO规则不一致的规定,并按要求制定新的规定。
各成员政府必须做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措施公开透明和可预期,对有关影响贸易的各项制度都应当及时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国务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行政许可法(草案)》,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这部重要法律。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进入专题: WTO 法治建设 。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7项主要任务。
一些应该取消的审批事项被合并或调整为审核、事前备案等,虽然改变了方式,但没有改变审批的实质。各成员政府必须按照承诺逐步消减关税,减少审批,取消贸易壁垒,不采取非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向其他成员销售商品,造成对其他成员利益的损害。
(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政府还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对依法行政工作还不够重视,工作进展不平衡。(四)提高了政府工作透明度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可预期性,促进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由此可见,WTO规则主要规范的是政府对经济贸易的管理行为,而不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贸易行为。我国的政府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在这么大范围内长期地、强制性地受到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的约束,这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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